安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安塞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安塞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安塞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烟花爆竹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通告》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含礼花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及其原材料的储存、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布局纳入本乡镇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组织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及对经营单位、个人进行培训;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明确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实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组织销毁处置废旧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核发烟花爆竹零售企业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
(五)县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对其是否存在不良经营记录等进行审查,拟定初选名单后报告安监局审批发证。县内举办的各类焰火晚会,须先在县烟花办履行有关报批手续,经县、市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燃放。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第 二 章 储 存
第六条 烟花爆竹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并设专人管理。因特殊原因需在燃放现场临时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烟花爆竹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
(三)配置完善的消防、防盗报警和防雷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烟花爆竹储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储存烟花爆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仓库守卫看护、出入库查验登记和定期检查、整理、清点等制度;
(二)库房内储存数量不得超过仓库的设计容量,禁止在库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禁止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禁止将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
(四)进入库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配带火星熄灭装置,在指定地点停放,装卸时应由保管员监装监卸。
第十条 在经批准设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 三 章 经 营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销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零售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所在地烟花爆竹销售的规划要求。
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一证一点”的销售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零售网点申请销售许可证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并负责颁发。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凭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
(四)有健全的经营、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全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必须到县级批发公司统一进货,禁止直接从生产厂家或者其他部门进货(代销)。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必须设专柜销售,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不准现场试放,不得与其它易燃易爆货物混放。
第 四 章 运 输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购买烟花爆竹需要运输的,应当向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爆炸物品运输证》交回发证机关。
在本县境内运输烟花爆竹,凭买卖全同或者提货单副联运输,可不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十七条 承运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
托运烟花爆竹的批发销售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派专职押运员押运,并随车携带《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十八条 禁止无证和超量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货物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伪装或者伪造品名运输烟花爆竹。
第 五 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原材料的,不按规定购销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予以处罚。
(二) 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运输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的,非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未经许可从事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储存仓库安全距离内增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业主负责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6年11月9日印发执行的《安塞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塞政办发[2006]80号)同时作废。
主题词: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 管理 办法 通知
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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