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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新增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

来源:安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6-20 16:2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2022年,结合我区实际,今年安排新增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14户。为全面完成目标任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 号)文件精神,根据各镇街上报核实情况,现将2022年新增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任务分解落实到11个镇街(具体任务分解见附表)。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发放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申请家庭的申请资格和租赁补贴发放程序等要严格依照规定办理,对照租赁补贴发放条件、发放程序和标准认真做好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录入、上报工作,确保在202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户的资料归集和上报工作。


附: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须知及2022年度新增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任务分解表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6日


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须知


一、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

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城镇区域内常住人口(户口登记3年以上、无营业执照和车辆登记、未享受移民搬迁和受灾安置政策);

(二)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610元以下)或城镇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610-915元)。

(三)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

(四)符合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程序及标准

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程序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 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和《安塞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实行社区、镇街和区级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定后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发放档案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存档备查。

(一)发放程序

1.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为申请家庭户主,如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同时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出具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各镇街出具的相关证明;

(2)申请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社区出具的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

(3)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镇街收到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为材料申请之日。

材料准备齐全后,镇街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户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所属镇街进行复审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3.接到镇街移交的申请资料后,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予以审核,申请家庭及其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经审核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取消资格。

(二)发放标准

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4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每人每月租赁补贴金额=保障面积×补贴标准。

三、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任务分解户数

2022年,结合我区实际,今年新增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14户。各镇街任务分解:真武洞街道办2户、金明街道办2户、白坪街道办2户、沿河湾1户、砖窑湾1户、化子坪1户、招安1户、坪桥1户、高桥1户、镰刀湾1户、建华镇1户。

塞政办函【2022】 45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