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14】415号)、《陕西省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19】179号)、《延安市市本级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延政发【202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本机制适用于延安市安塞区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退出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政府拥有完全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使用房屋,配合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入户巡查、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各项工作,遵守小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
第三条 租金标准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区经发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向社会公布。
提前退出租赁且租期不足整月的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按实际数额退还。
第四条 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实行动态审核,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主要检查承租人合同履行、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状况等情况。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建立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信息档案。
第五条 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提前3个月按照程序提出申请。对复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且未发生违约的签订续租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续租,按程序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造成损失的进行赔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二)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收入、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动,不再具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四)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毁损、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隐瞒家庭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租赁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的;
(八)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九)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为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提供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处理。
延安市安塞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