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延安市安塞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延安市安塞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拓宽保障范围,丰富保障渠道,完善保障方式,全力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延政办函〔2022〕117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安市安塞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简称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退出、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统筹辖区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拟定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住房租赁补贴受理、审核、发放、退出、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城镇低保户、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的筹集、预算、拨付工作。
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申请家庭不动产登记、交易等相关信息审核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申请家庭成员社会保险、就业登记等相关信息审核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和车辆登记等相关信息审核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申请家庭成员工商注册相关信息审核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申请家庭成员纳税、信用等相关信息审核工作。
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参与住房租赁补贴相关信息核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相关工作。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加强住房租赁补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住房租赁补贴管理档案。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三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低保、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我区城镇居民;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年收入未达到我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车辆;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注册或入股企业;
(二)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属我区城镇居民;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年收入未达到我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车辆价值不超过15万元(不含购置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15万元(或入股金额不超过15万元);
6.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新就业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就业;
2.申请人为考试招录,被工作单位聘用的人员。截止申请之日,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备案的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车辆价值不超过15万元(不含购置税);
5.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本辖区内稳定就业满2年;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务工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车辆价值不超过15万元(不含购置税);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15万元(或入股金额不超过15万元);
5.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其他规定
城镇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未达到上年度城镇低保标准1.5倍的城镇居民家庭。低保线以区民政局数据为准,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公报数据为准。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延安市安塞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符合优先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地稳定就业的证明材料;新就业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备案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
(七)同意核查家庭成员相关信息的授权书;
(八)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当书面同意相关单位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三章 补贴发放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承受能力、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发放规模、发放对象、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根据补贴资金和
计划完成情况,按照优先次序给予补贴。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军队抚恤优待对象、伤病残退休军人、城镇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优秀青年志愿者、城市归侨侨眷家庭、孤老病残人员等优先保障。
第六条 住房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发放,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情况分为城镇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三档给予保障。
1.家庭补贴面积如下:
1人户家庭补贴面积为20㎡;
2人户家庭补贴面积为30㎡;
3人及以上户家庭补贴面积为45㎡。
2.城镇低保家庭补贴标准为5元/㎡/月,城镇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为4元/㎡/月,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补贴标准为3元/㎡/月。
3.租赁补贴家庭每月补贴金额算法为: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金额×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面积一家庭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补贴人数×补贴系数。
第七条 保障期限: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残疾人、享受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等特殊住房困难群众无补贴期限,直至不符合保障条件;城镇中等偏低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住房补贴发放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第八条 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为上级财政补助和区财政预算解决。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九条 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如不符合申请条件,取消保障资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住房租赁补贴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管理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住房保障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家庭成员自退回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