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耕地的保护,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陕发〔2018〕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和《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塞区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包括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核定、补充耕地利用监管等。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坚持统筹协调,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坚持严格管理,强化补充耕地全程监管,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靠。
第四条成立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水务、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和11个镇(街)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安塞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监督指导全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协调调度重要事项,对项目相关环节的批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安塞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安塞分局局长兼任。
组建由农业、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等行业部门专家构成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专家组,负责对项目选址、设计及预算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对项目进行技术、质量验收。
市自然资源局安塞分局负责项目业务指导,根据各部门意见进行项目前期选址,组织立项、勘察、设计和预算编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项目验收资料的准备,土地变更调查,指标确认、信息报备等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和实施。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评审、结算评审、资金拨付,组织拍卖项目施工过程中产出的矿产品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保障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电力安塞分公司负责协助项目施工单位做好电力设施配套,及时做好项目区配套电力设施验收、移交接管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选址及出具项目设计范围审查意见,对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区水利局、区林业总站、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按职能全过程参与项目选址及出具项目设计范围审查意见。
各镇街负责配合项目选址;对辖区内项目落实分包责任制,组织好项目区地上附着物前期清理,做好项目产出矿产品储存监管,并依法打击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私挖乱采行为;指导村委会做好项目申报及监督,做好涉项目矛盾纠纷调处及信访稳定等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25度以上陡坡、不稳定耕地区域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开垦耕地。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的地块,不得立项作为占补平衡新增耕地。
第六条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拟整治为耕地的,经区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报省自然资源厅复核认定后可纳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范围。
第七条现状为种植果树、林木的地块,拟恢复整治为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地块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不是耕地和可调整地类;
(二)已征得土地相关权利人同意;
(三)涉及林地(包括部分园地但未被林业部门纳入林地管理范围)的,已征得林业部门同意;
(四)区政府已组织相关专家完成可行性评估论证。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局安塞分局按照要求组织项目规划设计,规划设计的新增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山区、丘陵区项目应当包含水土保持工程措施。项目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学性等进行评审论证,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安塞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查后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项目涉及的土地地类、面积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准;涉及耕地质量等别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最新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为准。
第十二条区政府根据评审论证结论等批复立项。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批复后,市自然资源局安塞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填报项目立项基本信息和相关图件。
第三章实施
第十四条区政府确定市自然资源局安塞分局为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第十五条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项目承担单位按土地整治相关规定上报批准。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监理。项目实施应当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对项目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规模、工程内容、建设工期等主要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后,市自然资源局安塞分局在区政府组织下,会同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村民代表和相关专家,对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进行实地勘验,逐地块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和工程建设等内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初步验收报告,报请市自然资源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立项的项目,原则上在立项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区级验收。
第二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局安塞分局收到项目验收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验收核实。
第二十二条项目通过验收核实后,应当及时办理工程设施等移交手续,并签订后期管护协议。
第二十三条市自然资源局安塞分局负责及时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项目信息,报备信息应当与项目档案资料一致,符合系统填报要求。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安塞分局应当对报备入库的新增耕地在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
第五章其他项目新增耕地核定
第二十五条对市自然资源局安塞分局组织实施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外的矿山生态修复等其他项目或其他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类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提质改造产生的新增产能(统称新增耕地),拟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核定。新增耕地来源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然资源局安塞分局采取内业核实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基础性资料组织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核算新增耕地产能,形成区级初核意见后,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审查材料申请核实。
第六章补充耕地利用监管
第二十七条各镇(街)和政村要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主体责任,对补充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强化利用监管,明确管护要求,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能够长期稳定利用。严禁“非农化”“非粮化”,补充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种植;禁止违法违规建设占用,禁止违规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要防止撂荒、破坏、损毁等。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区财政局收到申报后,根据区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土地整治专项资金预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按照项目设计批复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财政预算原则不低于1.5万元/亩。
第三十条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完成招标后,根据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费用。
第三十一条为加大项目推进力度,落实好项目的后期管护,区财政局按验收入库新增耕地面积,以每亩2000元的标准,作为前期协调、后期管护等经费,拨付至项目所在地镇街,其中:施工单位进场后,先行拨付每亩500元(按设计新增耕地面积计算);项目竣工验收入库后,拨付剩余经费(计算方法:验收入库新增耕地面积×2000元-设计新增耕地面积×500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意见征集渠道:电子邮箱:ansai@ansai.gov.cn、联系电话:0911-3322002、6223559 地址:延安市安塞区政府大楼1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