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和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23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陕发〔2018〕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补充耕地指标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及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各类土地整治项目,按规定验收并报经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形成的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包括耕地数量指标、水田规模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
第三条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主体,对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实行区域耕地占补自行平衡的原则。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的前提下,将其持有的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和供应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易地补充耕地资金缴纳安塞区财政。
第四条延安市自然资源局安塞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协议转让的具体实施工作,接受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标统筹调剂。
第五条延安市安塞区供应给省、市域内其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按照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标统筹调剂机制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交易。
第六条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受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单位申请,统筹安排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无法自足的情况下可按照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标统筹调剂机制的规定确定交易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交易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只能用于本区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八条转让的补充耕地指标应当真实、有效、合法,且所有权归属于人民政府。
在本行政区域内交易补充耕地指标,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直接组织实施。跨县(区)级行政区域交易补充耕地指标,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补充耕地指标,须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全省耕地开垦费最低缴纳标准。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按两倍执行。
第十条延安市自然资源局安塞分局应当在收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按协议约定组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对安塞区域内可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十条中签订的协议约定安排补充耕地指标。
对安塞区域内无法落实需在市域内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应当经安塞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市级自然资源局统筹组织落实,与市域内经县(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售补充耕地指标的其他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指标转让协议。
对市域内无法落实、需由省自然资源厅统筹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由市级自然资源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省级自然资源厅安排落实,在省级自然资源厅监督下签订指标转让协议。
第十二条 在指标转让协议或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指标管理权限自行或提请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协议转让结果信息完成指标划转。
第十三条延安市自然资源局安塞分局应当对拟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数量是否准确、质量是否达标、是否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并对指标及其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交易指标划转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补充耕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不因指标交易改变,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
延安市自然资源局安塞分局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用途管制,区农业农村局应当跟踪做好补充耕地的种植管护。
第十六条延安市自然资源局安塞分局应当建立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台账,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情况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负责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支管理工作,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收入及时缴入金库,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
第十八条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整治工作,包括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和上图入库及考核等相关工作,重点用于对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支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
(二)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三)灾毁耕地复垦;
(四)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主体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二)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主体互相串通,操纵指标交易活动的;
(三)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主体骗取成交的;
(四)违反国家和省禁止性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交易双方应当对补充耕地指标成交结果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对无故拒签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六个月内不得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延安市自然资源局安塞分局应当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中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检举、投诉,并按相关规定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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