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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安塞区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建立健全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调动社会各界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陕发〔2018〕9号)、《陕西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22〕4号)、《中共延安市委办公室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延市办发〔2019〕5号)、《延安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延政办发〔202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依据镇(街道)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条  区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预算。区田长制办公室(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全区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区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区财政局对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区田长制办公室根据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对镇(街道)的考核结果,综合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提出区级激励对象名额分配意见。各镇(街道)根据分配名额推荐受激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候选名单,报区田长制办公室审定。审定结果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区级激励对象原则上不与市、省级激励对象重复。

第五条  区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任务完成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三)粮食播种面积和任务完成情况;

(四)耕地用途管制及进出平衡落实情况;

耕地卫片监督及耕地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六)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及项目后期管护情况;

(七)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八)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等制度建设情况;

(九)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各镇(街道)在评价确定区级激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时,应侧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护效果。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不具备激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任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卫片监督及耕地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耕地用途管制及进出平衡、粮食播种面积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耕地撂荒问题、农村乱占耕地问题及其他土地违法问题突出的情况。区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因土地违法问题导致我区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约谈或问责的;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导致我区被省、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为执法监察重点监控县(区)的。

(三)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

第七条  全区每年确定2个镇(街道)、10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作为区级激励对象。对受区级激励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对受区级激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

第八条  受区级激励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不低于激励资金的50%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奖励应具备的条件,区别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耕地保护任务规模大小,给予相应的激励资金。

第九条  区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土地整治项目、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生态修复保护项目及其他有关耕地保护与建设、生态修复专项资金时,对受区级激励的镇(街道)予以倾斜。

第十条  区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用途:

(一)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等农田范围内的沟、渠、路、井、桥、涵、闸、电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与修缮。

(二)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主要用于耕地进出平衡以及其他耕地建设项目,改善耕地质量、培肥地力。

(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主要用于保护标志标识的更新更换。

(四)项目后期管护。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道路、水渠、桥梁、管涵等维修。

第十一条  获得激励资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激励资金严格禁止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区田长制办公室和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截留、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该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下一年度激励资格。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村级耕地保护考核、激励制度,加强对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调动社会各界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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