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延政办发〔2018〕15号)《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延政办发〔2019〕15号)《延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意见》(延政办发〔2020〕11号)《延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延政发〔20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安塞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本办法所称预算安排的资金(以下称政府投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区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五条 区政府应当依法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严格概预算约束,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区经济发展局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编制区级政府投资计划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履行项目审批管理职责,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概算的审查和批复,招标实施方案核准,竣工验收。
区财政局履行政府投资预算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预算编制和执行、资金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控制、项目预决(结)算审查、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等实施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履行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职责,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自然资源安塞分局、生态环境安塞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审批、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 区级各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实行政府采购等各类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政府投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具备一定规模和投资额的拟建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前期工作,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投资计划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续建项目以及中、省、市配套建设项目。
第十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区分轻重缓急,科学梳理研判意向项目,并将意向项目信息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会商,集成建设条件,完成项目生成。策划生成项目纳入前期计划库。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依托前期计划库编制拟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项目前期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预估投资、前期经费及资金来源等。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前期计划或区政府同意启动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依据,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及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上报区经济发展局,区经济发展局汇总,并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审定同意后,提交区人大审议。建议计划通过后,由区政府正式下达实施。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上述程序报请相关会议审议。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相关审批部门审批。
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项目,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相关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相关前期审查意见后,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或建设单位自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应对项目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评价评估的其他事项,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第十七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复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项目代码等内容。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将批复文件抄送区经发、统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审计、财政等部门。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是项目的建设依据。对已经通过批复且两年内未实施的项目,再次实施前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论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还应当在专业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用地、林地等相关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
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建设标准、用地规模、各单项工程和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内容。对小型、应急等项目,编制的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及深度应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是初步设计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的10%,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办法所称概算是指从项目筹建至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编制完成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复。
第二十二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报送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的规范性、完整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对初步设计方案中不合理和明显错误的内容,应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并予以纠正。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与其他省、市或社会同类项目的造价水平进行对比,客观分析差异因素。对概算评审中发现的超标设计、保守设计、技术经济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等问题,概算评审机构应当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责成相关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调整优化。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作为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制定施工图设计与施工图预算、项目审计和竣工验收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任何环节不得突破。
第四章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有序规范项目投资管理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项目投资控制预期目标、项目建设成本进行逐级接续管控。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当以源头控制为核心,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论证审批充分融合。核定项目概算作为项目决策和项目总投资控制的依据。项目预算应当以项目实施阶段建设成本控制为重点,审定项目预算作为资金拨付和控制建设成本的依据。项目决算应当以绩效评价考核为导向,审定项目决算作为项目评价和交付项目资产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进行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概算。对于批准设计范围内的一般性设计变更、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为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项目建设期材料价格上涨、相关费用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性原因造成的增加投资,可使用预备费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调整事项实施前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提出概算调整方案,严格限制事后调概。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时,应当同步落实资金来源。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概算评审机构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其中,对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或300万元的,经概算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后,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处理。对违规超概的情形,不予调整概算。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根据概算评审结果提出概算调整意见后,报请区政府研究,并按照区政府审定意见批复调整概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经相关专业机构审查合格后,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已批准设计概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以内。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交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区财政评审中心应在已批准设计概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确定项目工程预算。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规范项目建设成本管理。项目建设成本应当控制在审定的项目预算额度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不得在分项间自行调整项目预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需增加预算投资的,以及因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等变动事项需调整项目预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区政府审定后调整执行。项目预算调整后,按规定办理追加预算或调减预算,调减部分一律收回。
对超出批准概算的、不符合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定的以及因调整会造成不必要损失的,财政部门应当拒绝调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区财政评审中心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依法定程序发布,不得擅自调整和更改。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服务和货物的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最新标准为准)以及其他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外,凡达到上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未达到规定规模标准,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凡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安装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一)项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标;1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
(二)项目采购材料、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标;2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
(三)项目施工、建筑安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含400万元)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投标;项目施工、建筑安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订立后,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划拨项目资金。
第三十一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每月底应向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运行情况,建立网上申报机制。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应当依法依规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组织建设。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制度。对超出概算金额10%或概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处理。对违规超概的情形,不予以调整概算。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区审计局进行项目决算审计申报。项目审计应依据初步设计批复和调整的建设内容进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严格遵循“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人防、城管、经发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验收工作;国家和我省对验收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和联合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于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要求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投资统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收集、整理、归集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的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整编,包括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所有文件。
第六章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十九条 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和监管责任。
第四十条 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行为。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通过国有企业违规转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在未履行投资合规程序前终止国有企业投资;对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委托国有企业实施。
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程序开展评估论证,并与财务承受能力相匹配。国有企业对外投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不得脱离实际盲目举债,不得投资预期收益不能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无后续资金保障以及因决策失误难以继续实施的,由国有企业自行负责清理处置,政府不承担兜底或者偿还债务责任。
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违规使用市场化融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者备案制。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核准、备案后,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决策评估程序及相关手续,否则不得纳入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范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区政府作专题报告。
区财政局应当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预算执行情况,报请区政府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区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对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或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管理,配合审计、督查、评估督导等工作。每月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等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共享机制已经建立,项目审批信息可以通过在线平台、管理平台等进行共享。
第四十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工程质量、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造价、投资绩效情况等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违规变更工程内容和规模、投资计划下达后不按期开工建设等情形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限期整改、停止安排资金、收回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等决定。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超出规定时限不申报项目决算、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纠正。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延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房屋建筑类和城市基础设施类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程序按照《延安市安塞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塞政发〔2018〕30号)和《延安市安塞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塞政发〔2019〕20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年 月 日废止。
意见征集渠道:电子邮箱:ansai@ansai.gov.cn、联系电话:0911-3322002、6223559 地址:延安市安塞区政府大楼1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