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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塞朱丽邦太厨房电器涉嫌销售不合格超人牌多功能电器案

延安市安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塞市监处罚【 2025 】81 号

当事人:安塞朱丽邦太厨房电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624MAB38PDY2N

住所(住址):延安市安塞区白坪街道办锦绣家园2号楼3号门面房

经营者:朱丽丽

2024年11月6日,我局依法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塞朱丽邦太厨房电器销售的超人牌多功能电器进行抽样检验。(产品商标:超人电器,等级:合格,型号规格:30x60CM,产品标准为GB4706.1-2005和GB4706.23-2007),销售单价:195元/台,进货量:4台,检样数量:1台,备样数量:1台。

2024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DQ202400900,安塞朱丽邦太厨房电器销售超人牌电器多功能电器所检项目中标志和说明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23-2007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2024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安塞朱丽邦太厨房电器店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该店依法享有的复检权利。2025年2月26日安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塞辽、刘莉对安塞区朱丽邦太厨房电器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核查,该店抽检的同批次超人牌多功能电器,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库存3台(含抽检备样多功能电器1台)。我局执法人员对3台库存超人牌多功能电器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塞辽、刘莉对安塞朱丽邦太厨房电器经营者朱丽丽进行询问调查。

经询问调查,该店销售的超人牌多功能电器无法提供同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供货者《营业执照》。

经查,安塞朱丽邦太厨房电器涉案超人牌多功能电器,进货量4台,销售单价195元/台、销售1台(用于产品抽样检测)。

调查认定的事实:安塞朱丽邦太厨房电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不合格产品,涉案超人牌多功能电器货值金额:4台×195元/台=780元,违法所得:1台×195元/台=195元;综上所述,安塞朱丽邦太厨房电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780元,违法所得:1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产品的进货价格;

3.检验报告1份,证明抽检结果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抽检不合格产品同批次购进数量,销售单价及销售数量。

本局认为,安塞朱丽邦太厨房电器销售的“超人牌多功能电器所检项目中标志和说明不符合GB 4706.1-2005和GB 4706.23-2007标准要求,该批产品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构成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店进行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5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塞市监罚告字〔2025〕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对你店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你店的行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中规定的减轻、从轻、从重、不予处罚情节,应按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你店一般的行政处罚,按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符合《规则》第十二条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店处以违法所得的产品货值金额的1倍的罚款780元。处理意见及依据:你店销售的超人牌多功能电器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现责令你店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你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78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95元;

3.没收超人牌多功能电器3台;

罚没款合计:975元。

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延安市安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05室办理罚款缴纳事宜,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地址:安塞区一道街,账户:2693 0101 012002870)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延安市安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