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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安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2026年9月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延安市安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2026年9月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9月1日我局对关于新建地埋双层玻璃钢储罐及防腐保温管生产线工艺改造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9月1日-2026年9月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11-3323532

传真:0911-3323688

通讯地址:延安市安塞区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717400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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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安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新建地埋双层玻璃钢储罐及防腐保温管生产线工艺改造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塞行审发〔2026〕127号

2026.9.1


延安市安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新建地埋双层玻璃钢储罐及防腐保温管生产线工艺改造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天信管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报批新建地埋双层玻璃钢储罐及防腐保温管生产线工艺改造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新建地埋双层玻璃钢储罐及防腐保温管生产线工艺改造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结论和相关专家审查评估意见结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延安市安塞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利用现有3#车间中部(大3PE直管生产线东侧)闲置区域(2800m2),建设油田用储罐生产线,主要从事内钢外玻璃钢双层储罐及全喷涂碳钢储罐生产,总产能为60台/年,规格覆盖8m3、15m3、30m3三种型号。本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5万元,占总投资的6.75%。

二、总体意见

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本批复要求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报告表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确保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含尘废气、有机废气处理达标后依托现有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三)严格落实项目运营期废漆雾喷淋废水厂内循环使用,定期更换的高浓度喷淋废水按危险废物管理,密闭桶装后存放于危废库独立分区,委托有处置能力单位外运处置,严禁外排。新增生活污水依托现有30m3化粪池预处理,经园区市政管网进入安塞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树脂搅拌机、卧式玻璃纤维裁切机等机械设备噪声。通过采取选用低噪设备、优化车间布局、基础减振、车间隔声、风机安装于蜗壳内同时在出风口安装阻性消声器,做好设备日常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项目运营期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废中碳钢边角料、除尘粉尘外售回收,焊渣、废金刚砂外售资源化利用,废玻璃毡、废无捻粗纱由厂家回收,废包装材料交由回收单位,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漆渣、各类危废包装桶、丙酮清洗废液、废活性炭、废树脂、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危废库分区隔离密闭贮存委托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建设单位须在投产前完成危废库地坪及管理问题整改工作。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运输、车间现场、新增危废专项管控,强化防渗巡检,优化雨水应急截留,完善应急体系,项目投运2个月内完成应急预案修编,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你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九)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负责。项目建设期及日常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生态环境安塞分局,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延安市安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9月1日

抄送: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安塞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