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1月16日我局对长庆油田安塞区2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1月16日-2026年1月2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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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延安市安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长庆油田安塞区2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塞行审发〔2026〕6号 | 2026.1.16 |
延安市安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长庆油田安塞区2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审批〈长庆油田安塞区2万千瓦风电项目〉审批手续的申请函》第四采油厂安函字〔2025〕63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长庆油田安塞区2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结论和相关专家审查评估意见结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高家坬村、镰刀湾镇前火石界村、招安镇马咀村和大中山村。项目建设内容包括4台5MW的风力发电机组,风机编号分别为L79-75、H140-26、W518、W32-0005,配套4座箱式变压器、风电场道路等。项目总投资15666.0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3.60万元,占总投资的0.79%。
二、总体意见
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本批复要求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要结合项目所在地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敏感程度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植被恢复方案,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植被,减少水土流失。
(二)项目施工期通过加盖篷布、对道路进行洒水降尘,以及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和尾气对项目区域内空气环境的影响;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收利用,不得外排。
(三)风机点位选址必须满足噪声和光影防护距离,防护范围内不得再新建村庄及迁入居民、学校等;在靠近风机道路两侧设置提醒光影闪烁标识牌;项目施工期应避免夜间施工和运输作业,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加强运营期风机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四)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和处置项目建设期与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其它固体废物,临时储存、运输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建设单位要加强操作管理,确保处理设备正常稳定运行,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储备应急物资,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你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负责。项目建设期及日常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安塞分局,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延安市安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