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安塞区政府救助二元民生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3日
安塞区“政府救助二元民生保险”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加快构筑我区民生保险保障网络,完善多层次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功能,降低政府风险管理成本,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保险内容
(一)投保人:延安市安塞区金融工作中心。
(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安塞区2025年度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
(三)保险费:2元/人/年。
(四)保险期限:1年(具体以签订保单的起讫时间为准)。
(五)保险事故发生的责任区域范围:安塞区境内。
三、保险责任
1.见义勇为: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火灾爆炸赔偿: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拥挤踩踏: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参加群众性活动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附加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组织、实施或参与犯罪行为者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附加精神病人伤人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被诊断、鉴定为精神病人和痴呆病人的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因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及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精神病人和痴呆病人对其家庭成员的伤害,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6.附加高空坠物伤人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7.附加流动人口救助:不具有投保人所辖户籍且不具有投保人所辖行政区域内暂住、常住资格证明的流动人口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8.附加自然灾害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暴雪、寒潮、雷击、洪水、龙卷风、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冰雹,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
9.附加公共区域溺水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河道、库坝、池塘等公共区域溺水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0.附加安置费用救助: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居民的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等,但不包括室内装潢及室内财产)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安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安置费用,用于解决居民衣、食、住等生活安置方面的困难,具体包括为居民购买被服、食品、饮用水和提供居住补贴。本附加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每人安置费用责任限额3000元(每人每天150元,累计最长20天),每次事故安置费用责任限额300万元,累计安置费用责任限额300万元。
11.附加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2.附加救灾人员伤亡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及犯罪行为责任除外)范围内的事故时,参与事故现场救助的人员在救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经灾害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险人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3.附加煤气中毒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发生煤气中毒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理赔标准
(一)死亡理赔。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上述方案中保险责任导致死亡,每人死亡赔偿限额13万元(含13万元)。
(二)医疗费用理赔。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上述保险责任发生人身伤害,进行急诊、抢救、住院治疗,对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自然人,首先经上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符合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3万元(含3万元)的赔付限额内进行赔付。经医保认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按90%比例给予赔付,但公共区域溺水、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事故中参与现场救助的消防、干警、应急等公职人员个人自负部分按100%比例给予赔付。
(三)伤残理赔。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上述保险责任导致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按伤残赔偿比例在每人死亡赔偿限额13万元内赔偿。在保险期间内,每个被保险人累计赔偿限额为16万元(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3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万元)。
(四)责任限额。每年累计责任限额17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6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16万元(伤亡残疾限额13万元,医疗费用限额3万元)。
五、理赔程序
(一)及时报案。发生保险事故后,由被保险人或区金融工作中心及时向承保公司报案。
(二)现场勘查、调查。承保公司在接到报案后30分钟内,会同当地相关部门赴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并及时将事故灾害有关情况及理赔情况报送区金融工作中心。
(三)收集材料。承保公司应“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提供理赔所需要的所有资料,并向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因自然灾害导致死亡的,按保险条款列明的灾害类别,分别由区民政、自然资源、气象、防汛等部门出具灾害证明;因见义勇为导致死亡的,由区、县级或区、县级以上综治部门出具见义勇为认定证明、事故证明;因溺水、爆炸、火灾、抢险救灾、拥挤踩踏、煤气中毒等导致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死者亲属出具书面申请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单等材料。
因上述责任事故致伤住院治疗或致残的,在治疗结束后,及时向保险人提供认定证明、入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院结算清单、区、县级及区、县级以上伤残等级评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证明等材料。
被保险人就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申报理赔时,需向保险人提供加盖上述医疗保障单位公章的票据复印件。
(四)保险赔付。承保公司收集齐全必备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理赔金额拨付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账户。
(五)理赔信息通报。在赔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保险人应向区金融工作中心报送书面赔案处理情况。
附件:“政府救助二元民生保险”伤亡赔付比例表
附件:
“政府救助二元民生保险”伤亡赔付比例表
| 项目 | 伤害程度 | 赔付处理(按责任限额的%) |
(一) | 死亡 | 100% |
(二) |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 100% |
(三) | 二级伤残 | 90% |
(四) | 三级伤残 | 80% |
(五) | 四级伤残 | 70% |
(六) | 五级伤残 | 60% |
(七) | 六级伤残 | 50% |
(八) | 七级伤残 | 40% |
(九) | 八级伤残 | 30% |
(十) | 九级伤残 | 20% |
(十一) | 十级伤残 |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