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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政府关于高桥镇乔庄村民委员会
乔庄村民小组与郭家砭村民委员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

来源:安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3-25 10:41

申请人:安塞区高桥镇乔庄村民委员会乔庄村民小组

负责人:苏权,该村民小组组长,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安塞区高桥镇郭家砭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刘小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

案由:延安市安塞区高桥镇乔庄村民委员会乔庄村民小组与郭家砭村民委员会关于杨家沟35亩平地的土地所有权争议。

本案争议地块位于安塞区高桥镇乔庄村与郭家砭村交界处的杨家沟沟道内,共包括沟道台地六个田块,经计算机量算面积共48.32亩,根据2023年度国土调查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旱地47.56亩、其他林地0.44亩、天然牧草地0.32亩。经现场查看,实地全部为沟道旱地,以种植玉米为主。

本案于2025年4月29日依法受理,受“八场硬仗”问题整改工作影响,且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导致调查工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案件承办人依法申请延期90天,经批准后案件调查处理期限延长至2026年1月29日。2025年11月28日在高桥镇政府三楼会议室进行了案件听证。2026年1月6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申请人称:该土地是申请人的村民肖万荣(英)从靖边来到杨家沟置买的土地,种植三十多年,到合作化时入了乔庄村,土地也带到乔庄村;合作三十多年一直由该村种植管理;到包产到户时,分到个人种植管理,一直种到2007—2008年;2011年政府实施土地整理后,又荒废了两年,结果被被申请人种了;2022年—2024年,申请人多次向郭家砭村和政府讨要该土地,一直没有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称:肖万荣(英)在杨家沟居住所种植的土地是被申请人的,并非买的。被申请人于1982年正式开垦种植,一直到退耕还林后划为被申请人的林场,被申请人管理种植了30余年。被申请人于2012年申请到土地整理项目,整理完成后承包给梁孝柱10年,承包期至2023年。2023年又承包给郭前贵,并由郭前贵个人出资进行了地块修整。两次承包都有承包合同为证。从2023年开始,申请人多次组织人员来找被申请人讨要土地。

经查,争议地块历史上无明确的土地登记资料,无法证明该地块承包到户的事实。但根据走访调查的情况,争议双方村民均有在争议地块种植的事实,因距村庄较远、通行不便,双方的种植管理行为断断续续。直到2012年治沟造地项目实施后,被申请人承包给本村村民先后种植,2023年争议才发生。

1989年土地详查和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作为全国性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其成果具有法定效力和权威性,两次调查明确将争议地块调查确认到申请人集体土地权属范围内。安塞县治沟造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安塞县高桥乡高桥沟土地整治项目的档案资料亦显示,该争议地块的整治前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化,且项目建设单位就争议地块与申请人签订后期管护协议,交付申请人管理使用。上述两组证据均为官方存档的书面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机关认为:根据1989年土地详查、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相关成果资料,以及安塞县治沟造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安塞县高桥乡高桥沟土地整治项目的档案资料,按照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处理原则,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依法确认位于安塞区高桥镇乔庄村与郭家砭村交界处的杨家沟沟道内的48.32亩争议地块的土地所有权归申请人集体所有,由申请人依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3日